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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南毅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毅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刘某某与湖南毅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07)邵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08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邵阳市公安局已确认毅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邵阳市X街项目为非法集资项目,并成立了专案组负责该项目的资产及相关遗留问题进行处理。据此,本院拟对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邵中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匡长洪

二○○九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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