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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朝宗桥商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实习律师,住山东省东平县X镇X村X号。

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朝宗桥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

负责人李某某。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朝宗桥商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朝宗桥商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朝宗桥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人民陪审员牛艳玲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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