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嘉盛中心X层。

法定代表人杰弗利•班科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白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大众公司起诉称:2007年12月,杨某某、周某某为在黑龙江运通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处购买捷达1.6手动档轿车而向大众公司申请汽车贷款,并提交了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2008年1月16日,杨某某作为借款人、周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大众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二人依照贷款合同向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白某某向大众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8年1月30日,大众公司依约发放了x元汽车贷款。2008年1月18日,杨某某、周某某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用作履行贷款合同的担保。按贷款合同约定,杨某某、周某某应于2008年3月起至2010年2月,每月1日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但自2009年2月起的月还款至今未偿还。期间,大众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提醒杨某某、周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偿还,白某某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现大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周某某连带偿还截至2009年6月10日的本金x.73元、利息421.69元、罚息273.1元、清收费用629.95元(其中包括催款函费200元和提前还款费429.95元),要求杨某某、周某某连带支付自贷款提前到期日起至上述本息清偿之日止产生的相应罚息(按照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上限计算),要求白某某对上述两项债务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杨某某作为借款人,周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大众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每期还款1827元;基本月利率为0.x%,基本年利率为10.25%;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其他应支付款项,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付款,在发生上述逾期付款时,双方同意按期前欠本、期前欠息、罚息、当期欠本、当期欠息、其它费用及赔偿的顺序归还欠款;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交还款计划变更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对于提前还款或提前部分还款,贷款人将加收提前还款金额3%的费用,其他还款计划变更将收取人民币100元的费用;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时,贷款人将另收取出具催款函的费用每次人民币100元;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基本月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借款人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同意受该等条款之约束,在有共同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借款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以预付费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借款人上述地址的文件、通知或信件均应被视为有效及合理送达,上述文件、通知或信件将自邮递发出时起48小时内视为已被借款人收到。同日,杨某某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大众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得到确实履行,抵押人同意以其所购机动车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根据贷款合同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如抵押人为自然人,则其签字即可)后成立,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全部应由借款人支付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应付费用,仅在借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之日后,抵押合同方能终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方能归还抵押人。

2008年1月18日,白某某向大众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为确保贷款合同项下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白某某同意签署并向大众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函;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其他应由借款人缴付的一切费用和因本保函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大众公司实现贷款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大众公司依约向杨某某、周某某发放贷款x元,但杨某某、周某某未能依约履行相应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大众公司发函催收后,杨某某、周某某依旧未能还本付息,白某某亦未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6月10日,大众公司向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载明:经多次催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止到2009年6月10日,杨某某、周某某拖欠贷款本金x.73元、利息421.69元、罚息273.1元未清偿。

另查明,2008年1月18日,杨某某、周某某贷款所购车辆已办理了以大众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以上事实,有大众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手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函、机动车登记证书、催款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代付费明细表、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众公司与杨某某、周某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白某某出具的担保函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众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杨某某作为借款人、周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大众金融公司催款未果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是依照约定行使合同赋予贷款人的权利。杨某某、周某某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大众公司要求杨某某、周某某偿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同时支付自贷款提前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大众公司要求白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白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某某、周某某追偿。对于大众公司要求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承担发出催款函件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在贷款合同中已对发出催款函件费用的金额以及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案中是大众公司在杨某某、周某某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救济途径,与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申请变更还款计划不同,因此大众公司要求支付提前还款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万三千零六十二元七角三分及截至二○○九年六月十日的利息四百二十一元六角九分、罚息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催款函费二百元;

二、杨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的罚息(自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偿清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上限计算);

三、白某某对上述杨某某、周某某应清偿债务,向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白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某某、周某某追偿;

五、驳回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四元,由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四元(已交纳),由杨某某、周某某、白某某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增辉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