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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与成都海文培训学校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

时间:2006-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456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南一段X号。

负责人冯某某,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与被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撤回对被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130元、其他诉讼费1878元,共计5008元,退还给原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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