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严兆运,信阳市Im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旗实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艳、张金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严兆运、被告金旗实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原系信阳市车站办事处管辖的集体企业信阳市长安宾馆的负责人,1994年10月28日,经车站办事处同意,长安宾馆被兼并到信阳地区金旗实业有限公司(现为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双方订有兼并协议,并经信阳地区公证处(现为信阳市公证处)公证。协议规定,长安宾馆的人、财、物全部移交到金旗实业有限公司,长安宾馆失去原有的法人资格,全部员工成为金旗公司的员工,享有与被告员工同工同酬同等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及退休后的各项福利待遇。长安宾馆如期履行了兼并协议,所有资产包括2000多平米的七层宾馆大楼、债权债务全部移交给被告,原告也成为被告的一名普通员工。但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不久,被告却违反协议以经济效益不好为名,将原告和其他兼并员工裁员下岗。2002年原告到了退休年龄,要求被告按协议办理退休手续,给予退休各项福利待遇,但被告态度冷漠。在多次苦求下,被告才勉强给了三万余元的临时生活费,从此再不管不问。因这点钱无法保障原告退休后的生活及医疗问题,在此后原告又数次找公司负责人高某解决退休待遇问题,但高某总是避而不见。现原告已近古稀之年,从1957年参加工作到退休时止,为国家工作四十余年,晚年却没有生活着落。原告曾将此案申请Im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我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兼并协议,一次性支付退休养老金、医疗费15万元,解决原告晚年生活和医疗问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旗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与我单位无关。1、从2000年金旗实业有限公司被法院因银行债务清算后,至今无任何经营活动,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实际已经消亡,距今已有11年;2、原告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如今原告在相隔11年后才起诉;3、公司实际消亡后,已对原公司7名退休职工做了安置且有协议,7名职工都签字画押。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信阳市长安宾馆的法定代表人,信阳地区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27日经信阳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组建。1994年10月28日,信阳地区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长安宾馆就信阳市长安宾馆被兼并入信阳地区金旗实业有限公司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金旗公司拥有长安宾馆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原长安宾馆全体职工的管理权,同时承担原长安宾馆全部债权债务的清偿义务,承担长安宾馆全体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发放义务。双方职工在合并后的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中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同工同酬,双方职工享有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赋予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和退休后的各项福利待遇。并于同日进行了公证。之后双方即按协议进行了合并,原告也成为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金旗宾馆的负责人。1998年8月,信阳地区撤地建市,被告遂更名为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金旗实业公司与全体退休职工签订“退休职工养老问题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经公司原法人代表高某努力,追索得拖欠房租壹拾壹万元,为使退休职工老有所养,公司提出以此款作为投资以其利润长期承担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退休职工一致反对,要求一次性将壹拾壹万元分配给退休职工”。郭某某属其中一名,分得资金x元。此外,金旗公司另将x元通过会计分给上述七名职工。

另查明,被告金旗实业公司目前无经营场所、无人员、无资金,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本案审理中,原告曾申请追加金旗公司的发起人高某等人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某民法院法经(2000)23、(2000)X号批复,在企业的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金旗公司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故本院未追加发起人为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信阳市长安宾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信阳地区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长安宾馆签订的协议、信阳地区公证处公证书、信阳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信地体改(1994)X号文件、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等七人签订的退休职工养老问题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信阳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与其七名退休职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郭某某等七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协议的内容应当是郭某某等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中明确了“为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是明确的;且原告退休以来至今已有11年,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原告没有主张权利,其应当承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金旗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5万元,但没有提供关于应当支付15万元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黎明

审判员程艳

审判员张金强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保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