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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非法行医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09年6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7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淅川县X镇X路口开设私人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淅川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07年10月15日、2008年7月1日、2009年5月26日曾三次对李某甲进行行政处罚,李某甲仍旧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张××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助理审判员:黄某晖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黄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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