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超,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因投标原告交付给被告保证金x元,2006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合格供方协议书,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发生业务。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承认收取被告投标保证金x元这一事实,但原告并未中标。现同意返还该保证金但无法确定具体期限。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原告交付给被告投标保证金x元。2006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合格供方协议书。约定经被告招标、评标确认,原告为被告的合格供应商,供应商类别为油漆类。该协议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价格均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投标保证金x元,被告亦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收据、合格供方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后与原告签订了合格供方协议书,确认原告为被告的合格供应商。但之后被告未就协议约定产品向原告提出采购计划,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收取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应予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x元,被告亦同意返还,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保证金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熊伟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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