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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遗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遗弃,2009年8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遗弃犯罪,2009年8月28日经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遗弃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X的法定代理人周大江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宣昌洲、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某于1998年与周X同居。2001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女,次年育一子。此后,梅某某与父亲梅某才外出打工,周X与其婆婆周大珍两人在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5月,梅某某将周大珍和两个孩子接到本人打工地杭州,并拒绝周X探望。2006年下半年至今,周X因思念孩子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梅某某得知后仍对其不管不顾,经乡村干部、亲友多次劝说仍不尽抚养义务。经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X患精神分裂症(混合型),无独立生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惩处。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某某于1998年与周X同居。2001年两人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女,次年育一子。此后,梅某某与父亲梅某才外出打工,周X与婆婆周大珍在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5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未告知周X情况下,将母亲周大珍和两个孩子接到本人打工地杭州,留下周X一人在家中生活。并拒绝周X探望。2006年下半年至今,周X因思念孩子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梅某某得知后仍对其不管不问,经乡村干部、亲友多次劝说仍不尽抚养义务。周X和父亲周大江先后找到梅某某,梅某某仍拒绝为周X治疗及尽抚养义务。因周X病情加重,到处乱跑,周大江为保证其生命安全,只得将周X锁在家中。经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X患精神分裂症(混合型),无独立生活能力。2009年8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X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梅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梅某某供述:我与周X是1998年同居的。2001年6月生女儿梅X后办的结婚证。周X得精神分裂病的事我知道。今年6月份,周X和她妹等人又去看小孩,我看见和我事后听邻居、父母说周X的病已经很严重了。三年前,我哥梅某海告诉我周X的有关病情,说她不知道吃饭了。同样三年前,我们村的支书高继学在湖州做工程时,给我打过电话,跟我通话有40分钟以上,专门说到周X的病情,之后,高继学又打过两次电话给我,又说到周X的病情情况,然后又说周X离不开小孩,要我回家处理。四年前,我们村X村主任余以炎打过一次电话给我,要求我处理我与周X的事。之后,又打电话给我说周X已经神经了,让我回来把事情处理一下。村妇联主任赵承萍分别三次打电话给我,去年端午节前一次,去年腊月一次,今年一次,都告诉我周X得精神病的情况,让我回来处理。我都说,有事我与周X说,这事你们搞不清楚。之后,我一直没有回来处理。还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周X的妹周静、周玲也都分别打过电话给我,告诉(我)周X的病情,让我负责任,让我回来处理。客观说我都没回来。周X的爹妈也多次打电话给我,我知道他们的号码,都没有接。周X两次入精神病院治疗的事村干部打电话告诉我了。我和周X没有办离婚手续,我们分居有八年了。

我得知周X患精神病后,我没有给过她钱治疗,也没有直接过问过。2006年6月份以后,周X到萧山,我知道的总共去过两次,一次是2007年五一节前后,周X和她爸周大江,还有其他人,说是看小孩,我说,我们没有感情了,还不如分手。当时,我撵周X走推了周X一下。第二次是今年大约两个月以前的事,周X、周静和她表哥三人去的,也是去看小孩,具体什么情况我没有看到,回来听我妈说,周X一把把小孩抱着,哭的很伤心,把小孩抱的很紧,把小孩吓哭了。我妈说,周X跪在我妈面前认错,承认她以前不该打我妈。今年6月份,周X到杭州萧山去找我看小孩时走丢失了,我所在的长山警务区民警把我叫去让我去接,我当时不承认她是我老婆了,最后我没有去接,事后也没有问。

证人梅XX(梅某某父亲)、周XX(梅某某母亲)的证明与梅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证。

2、证人周XX证明:梅某某与我女周X是1998年结婚的,登记是在2001年生过第一个小孩后,他们俩才去登记的。梅某某是1995年到杭州打工的,2003年回家把两个小孩同时带到杭州去的,同时梅某某把他父母也接到杭州去了。接走后,我女儿周X经常打梅某某的手机,梅某某不是骂、就是吵,然后就把电话挂了,不理我女儿了。自从他把小孩接走后,六年不和我女儿周X联系,再打电话不接了。后来我找过村的支书、村长,让他们协调,他们打电话给梅某某,梅某他们说不要我女儿周X了,周X听说此事后,气神经了,就有神经表现了。梅某某走后,我女儿一直在我家生活,其中两次住商城精神病医院,2007年去住过一次,2009年元月份住过一次。

周X去杭州找过梅某某五次,她一人去找过三次,我陪她一起去杭州去了两次。第一次我和周X一块去找到梅某某了。当时是2007年,我当时因为怕找不到他,就找黄某林、樊学明一起去的,他两个现在杭州,我们四个在杭州萧山常山二号桥找到梅某某了。我对他说明了来意,并且把河凤桥乡政府、派出所、村的证明手续拿给梅某某看。梅某某说,我不看,那对我来说就是擦屁股纸。当时也没吵也没闹,过了一会,梅某某的妈周大珍回来了,周X跪到周大珍面前,周大珍说,你拉一车钱,我们都不得要你了。周大珍也骂我不要脸,说梅某某不要我女儿了,还到杭州找她儿子。梅某某并且说,我和周X不存在了,想要小孩的话,等小孩20岁后,给你们一个女孩。黄某林、樊学明劝我们走了,我们也没看到孩子。因为周X的病越来越严重,2008年春我领周X去找梅某某说明情况,找到他后他拿出一个他自己写的纸条叫周X签字,说签了就算离了,周X不签。我让梅某某回商城通过法律程序离婚,梅某某说我想骗他钱,并且对周X的胸部打了两拳,叫她滚蛋。我对梅某某说,你回来一天,我付你一天误工费50元。梅某某说没时间,这时梅某某的父母回来了,梅某某的父亲梅某才背后别了一把刀,用手指着我脸上对我说,你不要脸,我砍死你。但是刀一直别在腰后没拿出来。周X一直(在)那哭闹。我看梅某才拿的有刀,就在杭州萧山常山当地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民警去把我们劝走了。这次一块去的还有秦磊。周X一个去过杭州三次:第一次去是2003年,周X和李士华一块去的,梅某某把周X打得不轻,当时保安都来了,梅某某说是家务事,保安就走了。第二次是2005年,周X和周静一起去找梅某某的。第三次是2009年6月,周X一个人跑去了,周静当时在杭州打工,找到周X把她送回来了。周X现在神经透了,天天和哑巴一样,不吃饭不穿衣服,到处摔东西,见到别人的小孩就想抱,还到路上拦汽车,我急了没办法就把周X锁在屋子里。

证人林XX(周X母亲)的证言与周XX的证言互相印证。

3、证人周X证明了其姐周X精神失常后,两次到杭州找梅某某,梅某某对其不管不问,并不让周X见小孩的事实。证人秦磊、黄某林证明了和周静、周X、周大江一起找梅某某的事实,与周静、周大江的证言互相印证。

4、证人周XX、代XX、杨XX、周XX、吴XX、王XX、刘XX、杨XX、梅XX证明了梅某某与周X婚后,梅某某外出多年不回家,周X患精神病的事实。

5、证人高XX(团结村党支书书记)、余XX(团结村村主任)、赵XX(团结村妇女主任)证明了周X患精神病后,他们先后多次打电话给梅某某,介绍周X病情,要求梅某某回来为周X治疗,梅某某不回来的事实。

6、证人蒋XX(杭州市X街派出所长山南片警务站民警)证明梅某某不承认周X是其妻子的事实。

7、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①被鉴定人周X患精神分裂症(混合型)。被丈夫遗弃为被鉴定人患该疾病的诱发因素;②被鉴定人周X现无独立生活能力;③被鉴定人周X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8、商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梅某某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梅某某的主体身份。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X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8月11日将梅某某抓获。结婚证证实梅某某与周X于2001年1月2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对因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审判员赵开友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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