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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故意杀人一案二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陈XX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陈XX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甲,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陈XX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白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陈XX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甲之父。

诉讼代理人甘泽远、唐艳红,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丁,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某,女,42岁。系被告人李某丙之妻。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九月四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x.22元。侯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李某丙不服判决,以“原判量刑重”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某某、白某甲、白某乙以“本案系李某丙、侯某某夫妇二人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李某丙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两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科学”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雪梅

审判员赵天炜

代理审判员魏新生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庞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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