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为宅基纠纷与同村村民苏某×发生矛盾,次日20时30分许,苏某×的两个儿子苏某×、苏某×到苏某某家说理,被告人苏某某持砖头从楼上往下扔,将被害人苏某×、苏某×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苏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苏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苏某某供述,被害人苏某×、苏某×陈述,证人杜××、李××等证言,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为宅基纠纷与同村村民苏某×发生矛盾。次日20时30分许,苏某×的两个儿子苏某×、苏某×到苏某某家说理,被告人苏某某持砖头从楼上往下扔,将苏某×、苏某×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苏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苏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了其持砖打伤苏某×、苏某×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与被害人苏某×、苏某×陈述的受伤经过相互印证,与证人杜××、李××等人证实的双方冲突经过一致。此外,检察机关还提交了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光超

审判员周韬

审判员张松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玉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