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9日作出(2011)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0-X号民事判决。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及被上诉人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聂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5月10日,原告陈某乙为其所有的豫x号货车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车损险x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x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一座x元,以及针对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货物责任险x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25日零时起至2010年11月24日24时止。2010年10月30日1时40分许,陈某松驾驶豫x号货车途经京港澳高速湖南段x处时,因驾驶湘x重型箱式货车(周国华系该车实际车主)由北往南行驶的熊可旺驾车遇紧急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其发生追尾,而后推动豫x号货车与黄某国驾驶的鄂x(鄂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擦后,再与高增斗驾驶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该事故导致豫x号货车以及车上装载的收割机严重受损,包括驾驶员陈某松、乘车人肖艳伟、陈某乙等五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陈某乙无责任,熊可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乙现已支付肖艳伟医药费x.42元,陈某松医药费x元。2010年12月21日,原告陈某乙车辆及车上货物收割机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分别为x元和x元,发生鉴定费1600元。另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拖车费、车辆保管费、货物保管费、吊车费等施救费用5630元。

另查明,双方提交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乙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之间成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赔偿车损x元、车上货物损失x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x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x元,均在上述险种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拖车费、车辆保管费、货物保管费、吊车费等施救费用费用5630元、鉴定费1600元,系原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及查明确定保险标的车辆及货物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辩称存在免责情形,由于原告不认可免责条款,该条款系八号字体,不足以引起原告的注意,且无证据证实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及提醒的注意义务,该保险条款不符合原告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被告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带责任,排除了原告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可认定该条款无效,不产生效力。被告自向被保险人陈某乙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陈某乙对侵权人熊可旺、周国华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四、五、六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乙车辆损失x元;

2、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乙收割机损失x元;

3、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乙支付的施救费用(包含拖车费、车辆保管费、货物保管费、吊车费)5630元、鉴定费1600元;

4、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乙支付给陈某松的医药费x元;

5、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乙支付给肖艳伟的医药费x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160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罔顾事实,陈某乙在事故中无责任,一审法院违背此核心事实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理。二、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律规定。1、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违背法律规定。2、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一审判决回避湘x号重型箱式货车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不能算‘事实清楚’,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于‘谁是责任的承担者’有本质分歧,不能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最后,双方对责任赔偿存在巨大争议,不能算‘争议不大’。3、驳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请违背法律规定。4、株洲市物价认定中心无鉴定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明显依据不足。5、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得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有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之规定。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约定,在被保险车辆无责情形下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我方的保险责任。其次,保险责任的约定,并没有排除被上诉人的主要权利,其损失可以通过对熊可旺和周国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实现。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约定无效,违背法律规定。故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1)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0-X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1、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损失纠纷,作为保险公司,应该依照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理赔责任。上诉人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混为一谈,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2、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均属于商业险的范畴,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害予以赔偿。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了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不应一味推卸责任,拒绝承担保险理赔义务。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经过中,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乙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是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被上诉人陈某乙是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投保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中,在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3、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是否有依据现评析如下:

1、关于本案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乙为其名下的豫x载货汽车向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险种,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上诉人应当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承保的车辆发生的损失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0月30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及其他必要损失进行赔偿。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上诉人陈某乙无责任。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据此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26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第22条规定,上诉人不应承担理赔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为“保险人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且该条款处于“赔偿处理”内容之下,而非“责任免除”内容之下,非明显位置,而且保险合同内容亦是上诉人将其所有险种条款印制成X号字体统一附后的格式条款,上诉人也未提供其曾就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被上诉人进行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特别说明和解释的证据,故上诉人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的理由没有合同及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应向肇事方熊可旺和周国华主张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可在侵权债权请求权和合同债权请求权中选择比较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既有权选择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保险人依据其所购车辆损失险赔偿其车辆损失。而且被上诉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上遭受损失,如果保险人动辄规避责任,那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而且上诉人主张机动车驾驶者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该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自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陈某乙对侵权人熊可旺、周国华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在本案中,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陈某乙主张赔偿车辆损失x元、车上货物损失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共x元,均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应予支持。被上诉人陈某乙要求支付拖车费等施救费用5630元以及鉴定费1600元,系其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及查明确定保险标的的车辆及货物的损失程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2、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和追回第三人申请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在株洲县,故株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被上诉人陈某乙选择的是合同纠纷诉讼,而非侵权诉讼,侵权人熊可旺、周国华非本案合同纠纷相对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及要求追加熊可旺、周国华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且根据本案情况,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时并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是否有依据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有被上诉人提供的原始购车发票和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所证实,并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发证书号湘x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及价格鉴证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来证实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的合法性。上诉人提出“株洲市物价认定中心无鉴定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明显依据不足”无任何事实依据,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判处恰当,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胡舜铜

代理审判员伍露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龙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