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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云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柳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于2000年10月7日、2001年1月5日,用石头拦路,然后持枪对被拦截的车辆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51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拦截过往车辆,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7日24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付XX(又名付TT)、肖XX(又名肖TT)、李XX(均已判刑),到云阳县X乡X村X组云奉公路大转弯处,采用石头拦路的方法拦截渝x号货车,由被告人王XX持火药枪,其他同伙持菜刀、棍棒等工具,对驾驶员李TT和乘客王X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2300余元。

2001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付XX、肖XX、王YY、王ZZ、吴XX(均已判刑),到云阳县X镇X村斩垭口公路段,采用石头拦路的方法相继拦截渝x号和渝x号货车,由被告人王XX持火药枪,其他同伙持菜刀、棍棒等工具,对渝x号车驾驶员陈X及乘客李HH和渝x号车驾驶员李老七(真名不详)及乘客代XX、黄某明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28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实,2000年10月7日晚11点多,他装菜籽的车行至石门柳林村转弯处,看见弯道公路有一些石头,当他到公路上搬石头时,就听到后头有人喊“不准动,动就打死你”,他回身望见有一人站在公路边田坎上端着一支火药枪对着他的头,同时有两个人将他的衣服和手捉住并搜身,将其身上的钱全拿走了。在搜他的钱时,也有几个人在抢司机。这时下面有车灯闪,这伙人就往水沟方向跑了。

2、被害人李TT的陈述,其证实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且与被害人王X所证实的内容相印证。

3、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实,2001年1月5日晚上7点半左右,其驾驶渝x货车刚到斩丫口,被路上的一堆碎石挡住,一路的小李下去准备捡石头,突然来了4个人,其中一个人过来给小李一拳,把小李打倒后又打面部,另外两个拿着长刀站在一边,剩下的那个人还端着火药枪,这时从左边又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年青人用刀拍他的手,让他把钱拿出来。他被拉下车后,被刀逼着,一个人就拉开衣服口袋搜钱,抢走钱和烟。那些人还威胁不准报警。后小李说他被抢了200多块钱,当时小李牙齿在流血。他被抢了现金900多元。

4、被害人李HH的陈述,其证实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且与被害人陈X陈述的内容相印证,并证实有人用一把尺多长的火药枪(前面是枪筒子,后面是呈扇形的枪柄)。

5、被害人代XX的陈述证实,2001年1月5日晚8点多,他和黄某明坐李老七开的东风车从云阳到团坝乡的斩丫口处被一堆碎石挡住了。李老七把车停下,突然听到哗的两声,东风车的左右车门上的玻璃被打碎了,是被两个年轻人打碎的。接着他这边上来一个年轻人,把车门打开强行把他拉下车。黄某明、驾驶员李老七也先后被拉下车。后一个拿火药枪的人把枪对准他喊“莫动”,另一个拿长刀的抵住他胸口叫拿钱出来,并用右手在他右上衣口袋摸,拿枪的在左边上衣口袋里摸,结果他身上的钱全被抢走。拿刀的还威胁不准报警。后来在路上黄某明说也被抢了,李老七没钱所以没被抢,但牙齿在流血。

6、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实,2000年9月一天晚上,他、肖TT、李XX、付TT四人在付TT家中,由付TT提起去抢车搞点现钱,在场的人都同意了。当晚天黑后就一起出发,付TT带了一把约一米长的黑色火药枪,肖TT带了一把匕首,在路上付TT问由谁拿枪,他就主动提出拿枪,其他三人就负责抢钱搜身,刀一直在肖TT手上。到了石门乡大转拐处,就在路边搬了几块大石头把公路拦住,然后就躲在公路右边的沟里等车来。过了一会就来了一辆奉节开往云阳的东风车,因司机是付TT熟人,就放过去了。后来奉节到云阳方向来了一辆蓝色东风车,开到石头堆前停下。他就站到车子右前方离车子约一米五远,拿起火药枪对着司机叫其下车,但司机没下来。付TT和肖TT就从车左边把车门打开,李XX就从车右边把车门打开进到车子里抢钱。后来因有车子的灯光照过来,他们就逃离了现场。在回去的路上,由肖TT分的钱,不知道具体抢了多少钱,分了500元。2000年腊月的一天,他和肖TT、付TT、王YY、王ZZ、吴XX在宜昌集合,当时就商量回去拦车抢钱好过年,抢的钱大家平分。后就一起回到石门乡王ZZ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一起到一个叫斩丫口的地方。共带了三把刀,一把上次抢劫用的火药枪。到那个地方天已黑了,分工的情况是付TT、肖TT、王YY负责搜身抢钱,他负责用枪拦车,吴XX负责保管钱,王ZZ负责望风。大家一起搬的大石头把公路拦好,不让车子过。没过多久云阳到团坝方向有车来,到石头拦的地方停下,是辆货车,车上好像是两名男子,车停后,车灯是开起的,他和付TT等人就冲出来,他用枪对着坐副驾驶的人并很凶的喊人下车,不然就开枪。同时付TT等人分别围在车门两边叫司机开门下车,王ZZ到另一面望风。司机把车门反锁了,付TT等人就用刀砍货车两边车门的玻璃,他也用枪指着副驾驶叫里面的人开门。后来车子的玻璃被刀砍坏了,车里的人就把车门打开了。付TT等人把司机和副驾驶的人拖出来,分成两批人打司机和副驾驶的男子,他也用枪头刺了副驾驶男子一下。之后好像是肖TT搜的那两人的身,把钱搜到后就把钱交给吴XX保管。然后采用同样方法又抢了一辆车。这次每人分了330元钱左右。他共实施了两次抢劫,共抢了4辆车,主要就是和付TT、肖TT他们一起实施的抢劫。两次抢劫共抢了接近4000多块钱,他分得820元左右。

7、同案人付XX、肖XX、李XX、王YY、王ZZ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XX持火药枪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二次抢劫犯罪,证人付XX、肖XX还证实王XX第一、二次抢劫所持火药枪就是被公安机关缴获的那支火药枪。

8、抢劫案件报警登记表、受理、立案报告表,证实本案的案发时间。

9、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二中刑二初字第X号、(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与本案指控事实一致。

10、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特情提供线索,于2011年4月26日11时,由公安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X路X筑工地将王XX抓获。

11、云阳县公安局罪证物品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同案犯罪人付TT、肖TT处查获火药枪一把、洋硝、火药各一袋。

12、火药枪照片,经被告人王XX辨认,系其使用的火药枪。

13、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并持枪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XX非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晖

代理审判员余华

人民陪审员王小玲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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