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三江华辰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xx。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醴陵市陈某友文机械厂,住所地醴陵市xxx。
负责人陈某乙,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沙三江华辰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辰物流醴陵分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二初字第X号判令其支付被上诉人醴陵市陈某友文机械厂(以下简称友文机械厂)货运损失x元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5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辰物流醴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友文机械厂的负责人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友文机械厂与华辰物流醴陵分公司曾多次发生过公路货物运输业务。2008年7月21日,友文机械厂委托华辰物流醴陵分公司托运一批价值x元的烟花爆竹机械设备至山东省莱西市X镇。华辰物流醴陵分公司提供了格式合同--货物运单,其工作人员根据托运人友文机械厂提供的内容填写货物运单,货物运单中“保价总金额”一栏填写的金额是“2600元”,“在保价总金额内,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一栏填写的是“平均保价”,该格式合同还对保价运输的赔偿限额、赔偿范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友文机械厂共支付了运费等费用1800元,双方经办人员均在货物运单上签字确认。在承运过程中,华辰物流醴陵分公司丢失了友文机械厂托运的全自动打底机及结鞭机各一台。双方就货运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友文机械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辰物流醴陵分公司赔偿货物及运费损失x元。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由长沙三江华辰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前补偿醴陵市陈某友文机械厂货物损失等费用人民币4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醴陵市陈某友文机械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长沙三江华辰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周小军
审判员胡舜铜
代理审判员梁雄文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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