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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夷山市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老年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光大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夷山市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红袍商业步行街中区A幢X号,代码x-6。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福,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X路太行大酒店,代码x-6。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夷山市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老年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光大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焦作光大旅行社于2007年11月28日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夷山老年旅行社立即支付所欠团款x元。武夷山老年旅行社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焦作光大旅行社违约,判令焦作光大旅行社赔偿其违约金人民币x元;2、判令焦作光大旅行社返还多收其的旅游专列团队食宿费用人民币x元。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夷山老年旅行社不服判决,于2009年6月2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夷山老年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福、祝某某,被上诉人焦作光大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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