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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2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被告人杨某乙以挖断道路相威胁向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王牌”沙场索要钱财,王牌沙场被迫交给被告人杨某乙现金8000元,此款被杨某乙个人占有。2009年1月,被告人杨某乙再次向王牌沙场索要钱财未果,被告人杨某乙遂用两块楼板将王牌沙场拉沙的道路堵住,以此相威胁,王牌沙场被迫又交给被告人杨某乙现金5000元,杨某乙在收到现金5000元后将楼板挪开,此款被杨某乙个人占有。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乙供述、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黄某丁、杨某丙、杨某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合同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乙当庭辩称没有找王牌沙场要钱,是他们自己给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乙以挖断道路相威胁向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王牌”沙场索要钱财,王牌沙场被迫交给被告人杨某乙现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1月,被告人杨某乙再次向王牌沙场索要钱财未果,遂用两块楼板将王牌沙场拉沙的道路堵住,以此相威胁,王牌沙场被迫又交给被告人杨某乙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乙收到钱后才将楼板挪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于2009年3月3日退出赃款x元,并已发还被害方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王牌”沙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陈述,我和王严于2004年合资承包经营王牌沙场,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沙场正式开业前,我们与当地村X组、林场和农户就沙场道路、建房及其他用地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去年年底的一天,我接到沙场负责人黄某丁的电话,说一个叫杨某乙的到沙场要8000块钱,黄某丁说:杨某乙想要8000块钱,保证沙场经营顺利,不然,村X路沙场经营不成,如果交8000元的话,即使村X路他可以当家不让截路。我当即表态同意,但必须与杨某乙签个协议,明确责任。通过黄某丁和杨某乙商谈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沙场支付给杨某乙8000元。不到一个月,黄某丁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沙场一趟,说杨某乙带领几个村X路,要求老板亲自解决,杨某乙和采沙场的几位群众要求沙场提高土地租赁费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亩100元,提高至少3倍以上,我们认为提高标准也要等到2009年9月份才能提高,他们以沙场没诚意为借口,当即就把两块楼板放在路中央,不让来往车辆通过。杨某乙随后单独到沙场说只要给钱就能让楼板搬走,沙场可以继续经营,迫于无奈,我让黄某丁拿5000块钱交给了杨某乙,杨某乙才安排来人把楼板搬走。今年春节过后,杨某乙又打电话让黄某丁交1万元钱,沙场才能顺利经营,黄某丁把杨某乙找他要求的事项告知我以后,我想到杨某乙又在敲诈,我没有同意,杨某乙又伙同个别村民把沙场道路截断,通过和王严及其他负责人商量,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

2、证人黄某丁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杨某乙找到我们王牌沙场说我们运输河沙的路从他家地里走,他向我们要钱,我就向周某报告,周某就同意给他8000元钱,当时签了一份合同,周某还安排说给他钱要保证起点作用,杨某乙在合同上同意了保证一年的通行,签过合同后大约有一、二十天,杨某乙又找我们沙场说群众不愿意,说要把地收回,我向周某汇报后,周某就来到肖某,当时杨某乙在我们占用平和店二队土地那地方带的有七、八个人给周某说要把土地占用费提高,并且要求马上办,态度蛮横,说了有半个小时没谈好,杨某乙就安排人员把路堵了,用两块楼板拦在路上,周某当时想着影响不好,就付给杨某乙5000元钱,杨某乙又把路放开了。

3、证人杨某丙(平和店二队队长)证言证明,林场东那条路签过一个从2005年开始为期十年的合同,同意将这条路让给王言友使用。2008年被这条路占地的十四户村民已经从王言友处领到2008年9月1日以后至2009年8月31日以前的补偿款。

4、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王牌沙场修的路占我的地约有一分多地,我的地去年年底租给杨某乙的,杨某乙说他开沙场。我和杨某乙签合同定的是王牌沙场的赔偿还是我领,其余部分租给杨某乙使用,期限15年,一年1500块钱。杨某乙去年年底找王牌沙场要了8000块钱我知道,我领了200块钱,其他人领没领我不知道。过完年杨某乙又找王牌沙场要了5000块钱说是修路用。杨某乙挖路X村民同意并委托的,因为占地修路时我们和王牌沙场定的合同,允许王牌沙场的车走,鸿运沙场走又不给钱,当然不让鸿运走了。

5、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王牌沙场占我们的地和我们签的有合同,期限10年,修路占地补的钱一年一付,钱都按时领到了。挖路那天杨某乙硬要我去,说押金少了,杨某乙从王牌沙场要钱的事我不知道,也没分到钱,我们被占地户没见到钱。

6、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杨某乙挖路拦车我不知道,也没有委托,前年有一次,我在西边玩,杨某乙喊我一路去,我当时不知干啥,我和他一块去的,事后他给了我200元钱,年后去要钱,我不知道。

7、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我不知道杨某乙代表我们平二组沙场修路被占地群众与王牌沙场签的有合同,修路占的有我的地,我没有领到杨某乙与王牌沙场签的合同获得的赔偿款,也没有听说其他被占地的从杨某乙那领到什么钱。路是占我们地修的,但我们没有让杨某乙去挖路,没有委托他。

8、现场照片,证明杨某乙2009年2月23日所挖道路现场情况。

9、合同书、协议书、和约、收条等在卷。

10、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2月23日,杨某乙在擅自挖断肖某乡王牌沙场正常经营所使用道路时与阻止其挖路的黄某大发生争执,当日杨某乙向肖某派出所报警称黄某大对其进行了殴打,派出所受理后进行了初查。在调查时发现杨某乙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多次对王牌沙场进行敲诈勒索,2009年2月27日肖某派出所正式对杨某乙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2009年3月3日,杨某乙来派出所要求对黄某大殴打他人一案进行处理时,被派出所民警叶武阳、肖某当场抓获。

11、户籍证明。

12、被告人杨某乙供述,2008年12月10日,我找“王牌”沙场要了8000块钱,那钱是王牌沙场不走路X组恢复路的押金的。2009年1月份,我以钱不够为由找“王牌”沙场要了5000元,找“王牌”沙场要钱时说钱给了就让“王牌”沙场继续走路,不给就不让他们的车走了,要5000块钱时,我找人弄了两块楼板放在路X路堵上,后来拿了钱又把路挪开的。2009年2月23日因为我找挖掘机去挖断那条路,和黄某大他们又搞起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乙当庭辩称没有找王牌沙场要钱,是他们自己给的,经查,被害人周某陈述与证人黄某丁证言能相互印证,均证实杨某乙曾以堵路等相威胁先后两次索要现金x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0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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