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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与维蕾蒂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中日川敏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泽,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蕾蒂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X层D13。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印刷公司)与被告维蕾蒂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蕾蒂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赵芳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连敏、荣宝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日邦印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金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蕾蒂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邦印刷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日邦印刷公司与被告维蕾蒂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承印《维蕾蒂服装服饰》小册子。合同约定:1、印刷费总价为:x元。2、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后5日内在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处交齐成品;3、付款方式:交货后两个月内结清全款(2008年元月28日之前结清全款);4、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北京市内一处,费用由原告日邦印刷公司负担;5、逾期付款按照每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定印单》,约定由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将部分印刷成品代为运至上海,运输费用2500元由被告承担,与《维蕾蒂服装服饰》小册子一同结帐(2009年元月28日之前给付)。2008年12月1日,被告维蕾蒂公司传真通知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发货,其中发往北京市朝阳区X乡五方桥西南角北京邮政商函局8万印刷成品,发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5万印刷成品。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约定交付了印刷品,但被告维蕾蒂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印刷费及运输费。原告日邦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维蕾蒂公司立即支付印刷费x元、运输费2500元,共计x元;2、请求被告维蕾蒂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9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维蕾蒂公司承担。

被告维蕾蒂公司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原告日邦印刷公司与被告维蕾蒂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双方约定:一、被告维蕾蒂公司委托原告日邦印刷公司为其印制x册《维蕾蒂服装服饰》小册子,单价为1元/册,合同总价为x元;二、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被告维蕾蒂公司自交货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清全款(2009年元月28日之前结清全款);三、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自被告维蕾蒂公司签订确认后5天内,在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处交齐成品;四、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北京市内一处,费用由原告日邦印刷公司负担。五、违约责任:被告维蕾蒂公司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2‰违约金补偿原告日邦印刷公司。200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定印单》,约定由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将部分印刷成品代为运至上海,运输费用2500元由被告维蕾蒂公司承担,与《维蕾蒂服装服饰》小册子一同结帐(2009年元月28日之前给付)。2008年12月1日,被告维蕾蒂公司传真通知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发货,其中发往北京市朝阳区X乡五方桥西南角北京邮政商函局8万印刷成品,发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5万印刷成品。2008年12月2日,原告日邦印刷公司按照被告维蕾蒂公司指定的发货地址和数量将印刷成品分别发往北京和上海。被告维蕾蒂公司在收到印刷成品后,没有支付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印刷费及运输费用。上述事实有委托加工合同、定印单、发货传真、送货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维蕾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日邦印刷公司与被告维蕾蒂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交付了印刷成品,被告维蕾蒂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原告日邦印刷公司印刷费用和运输费用,故原告日邦印刷公司要求被告维蕾蒂公司支付印刷费x元和运输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维蕾蒂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构成违约,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日邦印刷公司违约金,因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中没有包含2500元运输费,故本院支持原告日邦印刷公司要求被告维蕾蒂公司以x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从2009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其余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维蕾蒂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十三万元和运输费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维蕾蒂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以十三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五十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千一百八十二元五角,由被告维蕾蒂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芳芳

人民陪审员高连敏

人民陪审员荣宝生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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