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欧阳立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欧阳立群,男。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欧阳立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再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2010年2月12日16时20分许,欧阳立群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B2)驾驶湘x普通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至邵阳市蔡锷大道市工商局地段,与陈某某驾驶的粤x轿车相撞,造成欧阳立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此,请求放行原告陈某某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大队暂扣的粤x轿车。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2010年2月12日16时20分许,欧阳立群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B2)驾驶湘x普通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至邵阳市蔡锷大道市工商局地段,与陈某某驾驶的粤x轿车相撞,造成欧阳立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2月13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依法作出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欧阳立群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欧阳立群同意放行原告陈某某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大队暂扣的粤x轿车。

本案受理费1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再安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春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