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某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明、黄某参加合议。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禹、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2010年9月28日刘某某出具的欠条一张。据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10年9月28日,被告在广西打工,原告在新疆打工,被告不可能向原告借款。欠条是原告胁迫被告写的,且书写时间为2011年2月13日。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欠条的书写时间是2011年2月13日,且欠条是原告胁迫被告出具的。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对被告辩称的借条书写时间予以认同。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万元,2011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某x元整(叁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万元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并没有借原告款,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静

审判员韩明

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孔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