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左右某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本村的“杨子姐”等人,以4000元的价格,从安徽省涡阳县的张XX、邓XX、刘XX、陈XX等人手中购买一来历不明的呆傻女子,以x元钱的价格卖给龙岗乡X村朱河组的崔XX为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某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袁XX、邓XX、刘XX、陈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无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