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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嘉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合作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球嘉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环球嘉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法律顾问,身份证住(略)。

上诉人北京环球嘉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体育中心)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姚颖、胡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体育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11月11日,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签订《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环球公司具体实施体育中心与相关部门发起的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体育中心负责项目公益内容的政策指导,并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等工作,环球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推广并承担费用。此外,《合作协议书》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体育中心依约履行义务,但环球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项目无法正常运行。故体育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书》,并由环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环球公司在一审中经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体育中心(甲方)与环球公司(乙方)因合作实施“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以下简称健康显示屏)项目公益内容的政策指导,并负责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甲方负责提供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校园健康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并争取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乙方出资完成“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项目,承担项目全部费用;乙方承担“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项目运作的全部费用;乙方每年须将当年工作计划、方案、细则等报甲方审核,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执行;本合作协议期限为20年;乙方第一次向甲方支付项目管理费100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签约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后的3个月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自2009年起支付管理费为每年80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1日,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1日各支付40万元人民币,甲方收到管理费后,将开具正规发票;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协议签订后,体育中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环球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合作项目未能正常运行。2009年1月7日,体育中心向环球公司寄送了督促履行合同的函件,但该信函由于环球公司搬离其原办公地点而被邮局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体育中心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环球公司未能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现由于环球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体育中心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环球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不影响该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于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合作协议书》。

环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体育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体育中心已于2008年9月22日违约收回了健康显示屏项目。体育中心向环球公司发出通知,以项目被举报为由,在没有法定及约定理由的情况下,收回了项目管理经营权,环球公司此后再未以该项目名义活动过。体育中心于2009年1月7日发出督促履行合同的函件,与通知内容前后矛盾,环球公司已经没有该项目的管理经营权,没有履行合同的前提。对方收回项目管理经营权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环球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环球公司有权利选择终止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环球公司虽未将自己的新经营地址书面告知对方,但体育中心知晓环球公司的电话联系方式,其可以轻易获知环球公司的新经营地址,但其有意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诉讼,欲造成判决生效的既定事实,以隐瞒其收回经营权违约在先的事实。2、环球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环球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对方支付了合约款100万元,并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项目运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3、体育中心未向环球公司提供项目许可文件也未办理提供在校园内捐建健康显示屏的相关手续和文件,属于违约在先,环球公司因此不能提供相关的计划方案和细则,应认定体育中心违约,环球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4、环球公司向体育中心支付了100万元管理费,体育中心未依约开具正式发票,也构成违约。鉴于体育中心存在违约行为,环球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环球公司已变更了经营地址的情况下,体育中心仍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催促环球公司履行合同,环球公司无法得知,体育中心对此明知。环球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是错误的。

体育中心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环球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15日,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教育部、司法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12个单位联合签发中关工委(2005)X号《关于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奖励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广泛宣传健康人生理念,普及健康知识¬¬¬…¬¬¬…。该行动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和体育中心负责实施。

2007年11月11日,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在“项目介绍”中载明:健康显示屏项目将利用20年时间,分阶段在全国1600所全国大学、中学、小学内捐建LED、LCD显示屏,以播放公益节目,学校公告、校园信息、健康信息、体育时讯、赛事、2008奥运相关信息、招聘信息、天气预报、信息服务、教育节目和公益节目,为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技能特长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本协议LED显示屏是指由几万至几十万个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像素点均匀排列组成,用于学校室内、室外可以显示变化的数字、文字、图形、图像的显示屏。LCD显示屏是指由液晶显示模块组成,可显示动态的图文信息的显示屏。该协议约定:体育中心(合同甲方)负责办理与提供在校园内捐建健康显示屏(包括前期试点)所需之相关手续与文件,并协助环球公司(合同乙方)办理健康显示屏播出公益节目及广告所需之相关手续与文件;甲方有权对项目的组织运营及广告招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健康显示屏播放的内容进行审核;甲方原因造成该项目整体无法正常运作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健康显示屏运作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规划、显示屏采购及安装调试、播放内容制作、广告招商等全部工作);乙方负责健康显示屏节目的播出,其x%的时间将用于公益节目及健康、体育、信息及服务类等节目。其余时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函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该项目无法正常运作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协议停止、终止、解除,已支付给甲方的款额不退还;无论任何原因协议终止后,乙方负责显示屏及设备的拆除和现场复原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环球公司认为体育中心于2008年9月22日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向环球公司发出通知,擅自收回显示屏项目的管理、经营权,给环球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环球公司于2009年将体育中心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终止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书》,由体育中心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体育中心对上述通知解释称:环球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仲裁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联系到体育中心,让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进行联系,因环球公司和体育中心是合作单位,体育中心需要维护自己的形象,所以于2008年9月22日向环球公司发出该通知,要求环球公司将项目管理、经营权交回体育中心,只是起到监督作用,我方无法收回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之后体育中心还在要求环球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环球公司认可其在2008年11月变更了办公地址但未通知体育中心。

体育中心认可收到了环球公司交付的100万元管理费。

体育中心在二审中陈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由体育中心办理和提供的许可文件是指中关工委(2005)X号文件及中国校园健康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1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健康体育显示屏”项目的函》,该函同意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合作,共同开展体育显示屏项目。环球公司不认可收到了上述文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体育中心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函件及通知、督促履行函及特快专递回执,(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照上述合同约定,体育中心应当负责取得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许可,负责办理与提供在校园内捐建健康显示屏(包括前期试点)所需之相关手续与文件。取得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作协议的前提,现体育中心未举证证明其已将许可文件提供给环球公司,故其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体育中心认为环球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仲裁纠纷影响到体育中心的形象,故要求环球公司将项目管理、经营权交回体育中心的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定环球公司构成违约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体育中心与环球公司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故该合作协议书应予解除。综上,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负担(己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环球嘉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姚颖

代理审判员胡君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兰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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