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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睢宁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大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大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睢宁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大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2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二00九年月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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