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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46岁。

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管理的许继花园小区X号楼X室居民,自2005年11-12月起至2008年底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5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3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274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原告管理的许继花园小区X号楼X室居民,在居住期间,被告张某某拖欠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1-12月的物业费132元,2006年、2007年、2008年的物业管理费各792元,共计25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3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系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许继花园小区的居民,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张某某应向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5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38元,共计2746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忠信

审判员杨楠

代理审判员李伟杰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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