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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29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农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镇。

委托代理人毛XX,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XX,男,37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原告黄XX与被告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份在广东打工相识后恋爱,于2007年9月28日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盘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患病在住院期间,被告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夫妻感情无法维持下去,加之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并已完全破裂,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盘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

被告辩某,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小孩盘X。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9月在外打工相识,于2007年9月28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盘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经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又因长期两地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盘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盘X由被告盘XX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婚生小孩盘X年满十八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少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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