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尾工业区X栋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中科思壮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荣海,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翔,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思壮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2009年3月2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思壮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王kf
人民陪审员郝建欣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东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