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无业。
被告人霍某某集资诈骗一案,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8日以新检刑二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晖、冯秀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霍某某在2004年6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70万元,已付利息10万余元。
2、被告人霍某某在2004年12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人民币18.5万元,已付利息8万余元;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0万元,已付利息1万元。2009年3月16日×××与×××在被告人霍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霍某某抵押给其二人的位于高中南路的X号房子以21.8万元卖出用于抵偿借款。
3、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6万元,已付利息760元。
4、被告人霍某某在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万元。
5、被告人霍某某在2006年7月21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万元,已付利息3000元。
6、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7万元。
7、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9月16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4万元。
8、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1万元,已付利息1520元。
9、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7月15日至17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4万元。
10、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10月22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5万元,已付利息6900元。
11、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月4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万元。
12、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月10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万元。
13、被告人霍某某在2000年2月2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万元,已付利息1000元。
14、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6月16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万元,已付利息1200元。
15、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8月24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4万元。
16、被告人霍某某在2000年8月31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7万元,已付利息1200元。
17、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9月10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6万元。
18、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0月2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患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万元。
19、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2月9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万元。
20、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6月至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6万元,己付利息3000元。
21、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8月至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42万元,己付利息3000元。
22、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5月至9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2.4万元,已付利息8600元。
23、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9月1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5万元,已付利息3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煤碳经营资格证书一份,收款收据,延津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销售部证明,欠条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等人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霍某某在未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在山西等地从事煤炭购销生意,生意规模很大,缺乏资金,并以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等24人现金共计292.6万元,除支付利息24.158万元外,其余268.442万元据为己有。
1、被告人霍某某在2004年6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70万元,已付利息10万余元。
2、被告人霍某某在2004年12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人民币18.5万元,已付利息8万余元;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0万元,已付利息1万元。2009年3月16日×××与×××在被告人霍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霍某某抵押给其二人的位于高中南路的X号房子以21.8万元卖出用于抵偿借款。
3、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6万元,已付利息760元。
4、被告人霍某某在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万元。
5、被告人霍某某在2006年7月21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万元,已付利息3000元。
6、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7万元。
7、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9月16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4万元。
8、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1万元,已付利息1520元。
9、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7月15日至17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4万元。
10、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10月22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5万元,已付利息6900元。
11、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月4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万元。
12、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月10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万元。
13、被告人霍某某在2000年2月2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万元,已付利息1000元。
14、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6月16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万元,已付利息1200元。
15、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8月24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4万元。
16、被告人霍某某在2000年8月31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7万元,已付利息1200元。
17、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9月10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6万元。
18、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0月2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患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3万元。
19、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12月9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万元。
20、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6月至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6万元,己付利息3000元。
21、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8月至10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42万元,己付利息3000元。
22、被告人霍某某在2008年5月至9月期间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12.4万元,已付利息8600元。
23、被告人霍某某在2007年9月1日以做煤炭生意缺资金并付高息为诱饵在延津县骗取×××25万元,已付利息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6月10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霍某某在晋城市X路华西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进行了搜查及扣押物品的情况。
3>提取笔录,2009年4月16日在×××处提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副本)一本。
4>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以假收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5>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在该局未登记过阳诚县隆鑫集团。
6>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销售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金光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与其公司有煤炭业务往来。
7>被害人控告书。
8>借条、还利息条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借款、还息情况。
9>被害人×××提供的未打借条的11万借款经霍某某确认的凭证。
10>延津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证明将所扣押的空调返还给了受害人×××、×××等人。
11>延津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证明×××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2、物证
被告人霍某某伪造的煤碳经营资格证书。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70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10万余元。
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8.5万元,被告人霍某某还利息,以及其和×××一起将霍某某抵押给他们的房子卖掉的情况。
3>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0万元,被告人霍某某还息1万元,其和×××一起将霍某某抵押给他们的房子卖了21.8万元的情况。
4>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6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760元。
5>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3万元。
6>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2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3000元。
7>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7万元。
8>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2.4万元。
9>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1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1520元。
10>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34万元。
11>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25万元。
1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万元。
13>被害人×××陈述,证实其和其妻×××被骗1万元。
14>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2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1000元。
15>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3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1200元。
16>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4万元。
17>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7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1200元。
18>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6万元。
19>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3万元。
20>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万元。
21>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6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3000元。
2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42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3000元。
23>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12.4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8600元。
24>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骗25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付利息3万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证明其与霍某某是夫妻,知道霍某某在外边拿了别人很多钱,不清楚霍某某做生意注册有没有公司,并且见过一张519万的欠条,但搬家时弄丢了。
2>证人×××证言,证明没见过霍某某做煤炭生意,也借过其钱。
3>证人×××证言,证明替霍某某还账的情况。
4>证人×××证言,不清楚霍某某在山西做没做煤炭生意。
5>证人×××证言,证明经其手借的大约有十几万,都给了霍某某,霍某某给他们打条,不清楚究竟他做没做煤炭生意。
5、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与辩解
2005年以来,我以做煤炭生意为名,开始在延津县骗别人的钱,并承诺给别人高利息。我先后骗了十几个人的钱共有300来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这些钱我除一部分支付高息外,大部分我都花了,主要是住酒店、吃喝、买彩票等,还有一部分我拆东墙补西墙还别人了,都花了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一直买彩票,想着有一天中大奖就能还上。煤炭经营资格证是假的,我花了500元让临汾一个人给我办的。收据是我托人给我刻的假章,我自己填的,内容是假的。我因为骗了人家许多钱,人家一直找我要,我没办法,就造了假收条,谎称我把钱交到煤矿了,能骗一阵是一阵。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ΟΟ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崔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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