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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甲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清岩,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温州华凯坡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永昌前街村。

法定代表人项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工程师,住(略)。

原告项某甲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温州华凯坡割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华凯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刘清岩,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田某,第三人华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华凯公司就项某甲所拥有的x.X号“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附件2-1(x)公开了一种管子机加工装置(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6页,附图1-5),管子机加工装置10具有固定架16,固定架内装有转动x%附件1的固定架16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圆环,转动架18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圆环),转动架18由两个半圆部分20与X组成,固定架16上具有一柱形物24,该柱形物24上装有驱动马x%相当于电机),比如带有适用的齿轮减速装置(相当于减速器)的气动马达,气动马达通过柱形物的齿轮系有效地驱动转动架18相对于固定架16转动,可转动的转动架包括一个或多个刀x%相当于刀架支座),刀架28上装有刀具30,刀具对管子作切割或切削操作,刀具30可在管子端部形成坡口B(相当于公开了切割刀、坡口刀),转动架18具有圆形的齿条32,与位于柱形物24之内的小齿轮34啮合转动,该伞齿轮带有轴部分36,轴中具有方形孔38,转动架18通过多个滚柱轴承50被安装在固定架16上,每只滚柱轴承处于轴52的轴颈处,轴52具有螺纹远心x%相当于锁紧螺母),每只滚柱轴承50外接着轴52的偏心构x%相当于圆环偏心轴),用扳手来转动轴52与偏心构件60可以调节滚柱轴承50的径向位置,从图2、3中还可以看到在固定架16内有四个可以调节的夹件40、41、42、43,四个夹件与管子的外表面啮合,通过调节装置44可以以已知的方式进行适当调节,使固定架与管子同心(夹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调节装置相当于夹紧螺杆)。可见附件2-1与本专利的区别是:(1)齿轮不同,附件2-1中公开的是伞齿轮,而本专利为螺旋齿轮;(2)轴承不同,附件2-1中公开的是滚柱轴承,而本专利为双列球锥度轴承;(3)附件2-1中没有公开“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伞齿轮和螺旋齿轮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在传动的平稳性和承载能力方面螺旋齿轮优于伞齿轮;本专利的双列球锥度轴承是通常的调心球轴承,调心球轴承和滚柱轴承都属于通用的滚动轴承,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因此由伞齿轮到螺旋齿轮的选择以及由滚柱轴承到双列球锥度轴承的选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些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都是螺旋齿轮和双列球锥度轴承本身的性能带来的效果。另外,附件2-3中公开了一种环形对开式钢管切坡机(见附件2-3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3页第2段及图1),包括机座1,安装在机座上的对开式齿轮盘2,用于切坡钢管的切刀11和坡刀10设置在齿轮盘上,以及动力部分、减速器7,机座1为由两个半形环14、15拼接成的环形对开式结构,在机座上的紧固卡爪5(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的螺杆滑动轴上标有调整机器与工件同心的刻度标记,以便将机器中心调整至与钢管同心。可见附件2-3中公开的带有刻度标记的螺杆滑动轴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刻度尺相同,即附件2-3公开了“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这一特征。综上所述,在附件2-1结合附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附件2-2公开了一种管子坡口机,其包括:作为动力的串激电机1、机体2,其中机体2内设有同电机轴14连接的减速传动机构3,该减速传动机构3的输出轴15连接转向传动机构4和作为转向传动机构4输出轴的空心主轴5,空心主轴5的下端设有刀盘6,所述减速传动机构采用串联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转向传动机构采用伞齿轮传动机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包括一、二级内齿圈和一、二级内齿轮(参见附件2-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0行至第2页第4行以及附图1)。可见附件2-2公开了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而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在二级行星齿轮上再增设一级行星齿轮来增大或减小切割速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且采用该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1至2-3、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都不具有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项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被告允许第三人连续两次就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某4.5节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附件2-1的中文译文应视为未提出,附件2-3依法不得作为本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对比文件。二、被告对于本专利中的双列球锥度轴承、三级行星轮架、螺旋齿轮、刻度尺,均以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为由认定其不具有创造性。事实上,一个普通技术人员,从本专利所述的技术领域,并不能得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被告审查人员是有意无意的到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是以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来评判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三、本专利中的双列球锥度轴承与附件2-1中的滚柱轴承的区别。1、附件2-1中关于轴承的发明,其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轴承机构都可以独立受调节以适应轴承的磨损。本案专利中关于轴承的发明,其目的是为了达到转动架运转更平稳,切割坡口精度更高。2、附件2-1中轴承是滚柱轴承,及轴承内置的是一圈圆柱体。本案专利中轴承是调心球轴承,轴承内设置上下两层大小相同的调心球,置于上下两层滚道中。3、附件2-1中的轴承,其外部形状是普通的圆环形外表面。本案专利中的轴承的外部形状,中间是圆环形的凹槽状滚道,与凹槽上下两侧相连的是相对于径向的上下两圈斜面锥道,即锥面。4、附件2-1中的转动架,相应于具有普通圆环形外表面的轴承,只有一圈普通的圆形滚道。本专利中的转动架,具有内外三圈滚道结构,外圈滚道为环形凸状球面滚道,与外圈滚道的上下两侧相连的,是两圈凹陷的环形锥面内圈滚道。5、本专利中的转动架与轴承同时在四个方向上相互作用,相互受力,而轴承内的上下两列钢珠既可以分别承受来自上下两圈锥面滚道的作用力,又可共同承受来自中间滚道的作用力。6、本专利中的双列球锥度轴承技术方案,实现了承载能力强、耐冲击、无振动、运转平稳、精度高、使用寿命长的技术效果。四、在本专利所述领域,附件2-1公开的气动管子机加工装置,不能给予普通技术人员以螺旋齿轮代替伞形齿轮的动机和技术启示。刻度尺与附件2-3螺杆滑动轴相比在结构、用途等方面均有不同,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五、附件2-2中的减速装置是采用伞齿轮及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而本专利中的减速装置是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螺旋齿轮在运转过程中相互啮合的齿数可以达到2.3个,具有更高的传动效率,更大的传递动力,使得运动更平稳。只有使用主动螺旋齿轮、从动螺旋齿轮相配三级行星轮架,才能将电机输出的动力,通过第三次减速,形成进一步增大的扭矩力,从而使得刀架运动更平稳,切削力更大,坡口加工精确度更高,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判决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第x号决定依据的审查程序合法、审查标准适用得当。2、不同类型轴承、不同齿轮以及行星减速机构的具体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被告认为其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华凯公司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并述称:1、被告的审查程序不违反《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华凯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附件1-1的英文版本及中文译文和附件1-2。口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称其未收到附件1-1的中文译文,因此,华凯公司又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原附件1-1的英文版本及中文译文和附件2-2,同时补充了附件2-3,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二、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允许使用2篇以上对比文件,且被告在评价每项某利要求时仅引用2篇对比文件。三、本专利中的双列球锥度轴承与附件2-1中的滚柱轴承、及螺旋齿轮与伞齿轮存在区别不能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是“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在说明书中公布的部件才能得到保护。原告起诉中所称结构在说明书中并无体现。另外,被告认为双列球轴承,对比文件中的轴承与本专利基本是一致的,本专利将对比文件的轴承仅仅作了简单替换。四、螺旋齿轮及刻度尺并不能突出本专利的创造性。伞齿轮的范畴更大一些。螺旋齿轮是常规的,技术人员一般都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正如决定中说的,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关于刻度尺问题,如附件2-3说明书第3页第2段表述,进刀量并非通过刻度尺来掌握的,刻度尺仅起到掌握同心度的作用。五、三级行星轮架结构减速器与附件2-2公开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的区别没有新的特点,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2已经给出了二级行星轮架结构,属于常规结构,二级或三级只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结构”减速器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第三人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第x号决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7日,专利号为x.4,专利权人为项某甲。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包括电机、减速器、固定圆环、旋转圆环、圆环偏心轴、刀架支座、切割刀、坡口刀、夹紧螺杆、涨紧夹头、从动螺旋齿轮、主动螺旋齿轮,在电机相配减速器,减速器连接固定圆环、旋转圆环,旋转圆环上面相对称设有一对刀架支座,配入切割刀、坡口刀;其特征是固定圆环内配入数只圆环偏心轴,圆环偏心轴下面用锁紧螺母固定,上面配入双列球锥度轴承,其固定圆环6个螺孔中配入夹紧螺杆与涨紧夹头相配,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其特征还在于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

针对本专利,华凯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以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2份证据:

附件1-1:申请日为1989年5月9日,公开日为1991年10月8日,专利号为x的美国专利说明书。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申请日为1997年4月21日,专利号为x.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008年5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主持进行了口头审理。针对本专利,华凯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同时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

附件2-1:专利号为x、申请日为1989年5月9日、公开日为1991年10月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了一种管子机加工装置(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6页,附图1-5),管子机加工装置10具有固定架16,固定架内装有转动x%附件1的固定架16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圆环,转动架18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圆环),转动架18由两个半圆部分20与X组成,固定架16上具有一柱形物24,该柱形物24上装有驱动马x%相当于电机),比如带有适用的齿轮减速装置(相当于减速器)的气动马达,气动马达通过柱形物的齿轮系有效地驱动转动架18相对于固定架16转动,可转动的转动架包括一个或多个刀x%相当于刀架支座),刀架28上装有刀具30,刀具对管子作切割或切削操作,刀具30可在管子端部形成坡口B(相当于公开了切割刀、坡口刀),转动架18具有圆形的齿条32,与位于柱形物24之内的小齿轮34啮合转动,该伞齿轮带有轴部分36,轴中具有方形孔38,转动架18通过多个滚柱轴承50被安装在固定架16上,每只滚柱轴承处于轴52的轴颈处,轴52具有螺纹远心x%相当于锁紧螺母),每只滚柱轴承50外接着轴52的偏心构x%相当于圆环偏心轴),用扳手来转动轴52与偏心构件60可以调节滚柱轴承50的径向位置,从图2、3中还可以看到在固定架16内有四个可以调节的夹件40、41、42、43,四个夹件与管子的外表面啮合,通过调节装置44可以以已知的方式进行适当调节,使固定架与管子同心(夹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调节装置相当于夹紧螺杆)

附件2-2:专利号为x.3、申请日为1997年4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2-2公开了一种管子坡口机,其包括:作为动力的串激电机1、机体2,其中机体2内设有同电机轴14连接的减速传动机构3,该减速传动机构3的输出轴15连接转向传动机构4和作为转向传动机构4输出轴的空心主轴5,空心主轴5的下端设有刀盘6,所述减速传动机构采用串联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转向传动机构采用伞齿轮传动机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包括一、二级内齿圈和一、二级内齿轮(参见附件2-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0行至第2页第4行以及附图1)。

附件2-3:专利号为x.6、申请日为1995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一种环形对开式钢管切坡机(见附件2-3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3页第2段及图1),包括机座1,安装在机座上的对开式齿轮盘2,用于切坡钢管的切刀11和坡刀10设置在齿轮盘上,以及动力部分、减速器7,机座1为由两个半形环14、15拼接成的环形对开式结构,在机座上的紧固卡爪5(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的螺杆滑动轴上标有调整机器与工件同心的刻度标记,以便将机器中心调整至与钢管同心。

华凯公司认为,(1)附件2-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电机、减速器、固定圆环、旋转圆环、圆环偏心轴、刀架支座、切割刀、坡口刀、夹紧螺杆、涨紧夹头、在电机相配减速器、旋转圆环、从动齿轮、主动齿轮,旋转圆环上面相对称设有一对刀架支座,配入切割刀、坡口刀,固定圆环内配入数只圆环偏心轴,圆环偏心轴下面用锁紧螺母固定,上面配入双列球轴承,减速器连接固定圆环、旋转圆环,其固定圆环4个螺孔中配入夹紧螺杆与涨紧夹头相配。本专利与附件2-1相比,附件2-1没有公开“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从动齿轮、主动齿轮与从动螺旋齿轮和主动螺旋齿轮在表面上存在区别,还有轴承与双列球锥度轴承表面上存在区别,但是附件2-1的从动与主动齿轮和本专利的从动主动螺旋齿轮的作用相同,它们与其它部件技术特征的连接关系和作用原理也相同,达到的效果也相同,实质上属于等效的技术特征,也属于常规设置,双列球锥度轴承属于不规范的技术名词,就是一般的双列球轴承。附件2-1中图示的就是这种普通的双列球轴承,因此区别特征仅为“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而这属于常规设置,并且没有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2中公开了从动螺旋齿轮、主动螺旋齿轮,其在附件2-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对应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均是转向传动。附件2-3公开了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其在附件2-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相同。即附件2-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附件2-2或结合附件2-3或者三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都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属于常规设置,同时附件2-2公开了与此等效的技术特征,即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二级行星轮架,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了项某甲,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项某甲于2008年7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项某甲认为,(1)附件2-1或2-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减速器的输出轴通过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的配合将动力传输至坡口机构”的技术特征,而且螺旋齿轮的齿形是螺旋状,在运动过程中啮合的齿数可达到2.3个,不难发现其传动效率高,传递动力大,运动更平稳。(2)本专利中减速器采用的是三级行星减速,三级行星轮架与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相配合。而附件2-1中没有减速器的设计,附件2-2中只公开了减速传动机构。三级行星轮架的设计必须与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相配合,才能进一步增大扭矩力,从而使得刀架运动更平稳,增大切削力,提高坡口加工的精确度。(3)本专利在圆环偏心轴上配有双列球锥度轴承,而附件2-1只公开了轴承的设计。双列球锥度轴承是一种外圈滚道为球面形、内圈有两条滚道的双列球轴承,它可以自动调心并补偿由于轴的挠度和壳体变形产生的同心度误差,其内外圈的相对倾斜度不超过3度,圆锥孔锥度为1:12,其锥面增加了回转体与导轨的接触面积,有效地延长了回转体的使用寿命,本专利具有自动调心功能,而且承载能力高,振动小,耐冲击,使用寿命长。因此,附件2-1或附件2-1与2-2的结合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依法维持本专利有效。附件2-1与附件2-2的结合或者附件2-1与附件2-2、2-3的结合均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权人没有对附件2-1至2-3的真实性和附件2-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提出回避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号决定、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第x号决定是否存在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的程序性错误及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某4.5节规定,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的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1)针对一项某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2)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前提是不得对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相互组合使用,同时该规定并未对是否为同一无效请求人对同一个专利权提出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不得进行合并审理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必须进行口头审理的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原告在第一次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审理。在该次审理尚未作出决定前,本案原告又对本专利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并提供了与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不同的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文件及证据通过转文的形式送交本案原告,本案原告对第二次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实质性的意见陈述,且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第x号的作法并未违反《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中,附件2-1公开了一种管子机加工装置,该装置具有固定架,固定架内装有转动架。通过对比可以认定,附件2-1的固定架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圆环,转动架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圆环。转动架由两个半圆部分组成,固定架上具有一柱形物,该柱形物上装有驱动马达(相当于电机),比如带有适用的齿轮减速装置(相当于减速器)的气动马达。气动马达通过柱形物的齿轮系有效地驱动转动架相对于固定架转动,可转动的转动架包括一个或多个刀架(相当于刀架支座),刀架上装有刀具,刀具对管子作切割或切削操作,刀具可在管子端部形成坡口(相当于公开了切割刀、坡口刀),转动架具有圆形的齿条,与位于柱形物之内的小齿轮啮合转动,该伞齿轮带有轴部分,轴中具有方形孔,转动架通过多个滚柱轴承被安装在固定架上,每只滚柱轴承处于轴的轴颈处,轴具有螺纹远心端(相当于锁紧螺母),每只滚柱轴承外接着轴的偏心构件(相当于圆环偏心轴),用扳手转动轴与偏心构件可以调节滚柱轴承的径向位置,从图2、3中还可以看到在固定架内有四个可以调节的夹件,四个夹件与管子的外表面啮合,通过调节装置可以以已知的方式进行适当调节,使固定架与管子同心(夹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调节装置相当于夹紧螺杆)。通过上述对比可知,附件2-1与本专利的区别是:(1)齿轮不同,附件2-1中公开的是伞齿轮,而本专利为螺旋齿轮。(2)轴承不同,附件2-1中公开的是滚柱轴承,而本专利为双列球锥度轴承。(3)附件2-1中没有公开“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而上述区别相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伞齿轮和螺旋齿轮传动原理及结构上均为本领域公知的,在二者传动的平稳性和承载能力方面螺旋齿轮优于伞齿轮。本专利的双列球锥度轴承是通常的调心球轴承,调心球轴承和滚柱轴承都属于通用的滚动轴承,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因此由伞齿轮到螺旋齿轮的选择以及由滚柱轴承到双列球锥度轴承的选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这些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都是螺旋齿轮和双列球锥度轴承本身的性能带来的效果。另外,附件2-3中公开了一种环形对开式钢管切坡机,包括机座,安装在机座上的对开式齿轮盘,用于切坡钢管的切刀和坡刀设置在齿轮盘上,以及动力部分、减速器,机座为由两个半形环拼接成的环形对开式结构,在机座上的紧固卡爪(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的螺杆滑动轴上标有调整机器与工件同心的刻度标记,以便将机器中心调整至与钢管同心。可见附件2-3中公开的带有刻度标记的螺杆滑动轴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刻度尺相同,即附件2-3公开了“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这一特征。通过上述对比可以认定,在附件2-1结合附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附件2-2公开了一种管子坡口机,其包括:作为动力的串激电机、机体,其中机体内设有同电机轴连接的减速传动机构,该减速传动机构的输出轴连接转向传动机构和作为转向传动机构输出轴的空心主轴,空心主轴的下端设有刀盘,所述减速传动机构采用串联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转向传动机构采用伞齿轮传动机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包括一、二级内齿圈和一、二级内齿轮。附件2-2公开了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而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在二级行星齿轮上再增设一级行星齿轮来增大或减小切割速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且采用该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1至2-3、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且第x号决定并不存在以评判发明专利的标准评判本专利的情形。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2都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某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项某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郝志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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