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三木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兰某。
委托代理人郑德成,北京明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某园星光大道62#。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中铁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建英
审判员林玫
代理审判员薛闳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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