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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国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于2009年10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

二、被告赵某承诺不再销售侵犯“万通”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三、被告赵某积极配合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提供制假人信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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