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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前提下,在本市涧西区X村X号开办诊所,2009年8月19日、9月10日两次被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监督中心行政处罚,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涧西区卫生局查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案件移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经二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夏军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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