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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城东路115号楼院业主委员会、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水区X路X号X号楼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郑某市金水区X路X号X号楼院。

负责人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51年1月l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1975年4月19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金水区X路X号楼院业主委员会、上诉人李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康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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