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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三里河X号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王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三、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睢县人民法院(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一审诉讼费用3500元,由王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3300元,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黄某玲

代理审判员张军委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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