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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安阳市X路洹水公园门口,以每本13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制造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出售的发票共计10本、500份。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的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诉、证人李某某证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核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梁艳红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新玲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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