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42岁。
辩护人张某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年底,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安阳县二轻工业局人劳股负责人,负有对下属企业职工参保、退休审核的职责。200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核下属企业职工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连续工龄认定、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审定以及退休审批时,碍于同事、朋友的情面,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没有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齐全原始资料,仅凭申请人提供的部分档案资料,在未认真审核申请人填写的情况与资料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亦未辩别资料真伪的情况下,就在申请人提供的表格上加盖了安阳县二轻工业局人劳股的公章,为申请人办理了相关手续,以致这些本不应参保或办理退休的人员获得参保和办理了退休,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刘×、司××、张××、杨××、武××、李××、徐××、郭××等证言,以及书证虚假证明、安阳县第一建筑公司证明、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赵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柳爱芹起诉意见书,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省劳动厅关于部分企业1995年以前临时工参保复函、关于企业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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