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9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晚7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R/x号二轮摩托车,沿240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02公里+650米处(湖阳街路段)处时,将同向步行的唐县X镇X村民张××撞伤。张××被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14日死亡。2009年9月14日经唐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张××系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而死亡。2009年9月18日经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的儿子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x元,已履行。被害人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证人白××、高××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唐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据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履行,并得到被害人的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革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