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肉孜沙都克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肉孜•沙都克,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病于2009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肉孜•沙都克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肉孜•沙都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肉孜•沙都克在本市X路X路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孙××上车不备之机,将其挎包内的钱包(内装现金1456元等物品)盗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肉孜•沙都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赃物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人徐××、马××的证言;被害人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肉孜•沙都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及其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肉孜•沙都克盗窃他人现金1456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肉孜•沙都克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肉孜•沙都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肉孜•沙都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会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 肉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