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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河南x号低速普通货车沿本市西四环至刘胡垌公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与被害人陈××自行车由南往北相撞,致被害人陈××受伤,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陈××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玉奇的伤情照片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机动车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郑州市仲裁委调解书、收条、司法建议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陈×、李××、李××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已履行完毕,已取得被害人陈××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陆丹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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