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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0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同郑州市X村委会主任田xx(已判刑)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湾刘村耕地建厂经营,致使耕地遭到破坏。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土地性质属基本农田,其中23.13亩基本农田已经建房,耕作条件已经破坏。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土地租赁协议、勘测笔录、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占地类型认定表、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田xx、常xx、田xx、田xx、田xx、张xx、常xx的证言;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其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3.13亩,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悔罪情节明显,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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