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4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9时,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的交通银行ATM机上,用冯xx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卡号:x)分5次取出人民币x元。现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xx的陈述、涉案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远

审判员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浩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某某 被告人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