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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沛县人民医院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卫晶,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张某丁,该院职工。

上诉人郭某甲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8)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沛县人民医院于2009年10月15日前给付郭某甲9000元。

二、如沛县人民医院不能履行上述协议,郭某甲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及违约金1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均由郭某甲承担。鉴定费4400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2200元。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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