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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上诉人吴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乙支付吴某某1000元整(含一、二审诉讼费),上述款项于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先付500元,另外500元于一周内付清。

二、吴某某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阚伟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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