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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母亲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母亲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2月14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父亲抚养,但是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于2009年元月,原告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抚养关系变更为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绘付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但被告一直拖欠抚养费,不能如期支付。现原告已尼上中学了,是寄宿学校,依靠母亲的打工收入远远不能维持日常支出,现在孩子都大了各项支出剧增,要求变更原来的400元为900元。

被告朱某乙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和被告与1994年8月26日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2月14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不尽抚养义务,2009年元月,原告母亲诉至本院,要求变更为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给付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但被告一直拖欠抚养费,不能如期支付。如今,原告已经上中学了,是寄宿学校,依靠母亲的打工收入远远不能维持日常支出,被告每月工资3000元,现在孩子大了各项支出剧增,现要求变更原来的400元为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本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作为被告朱某乙的儿子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请求是正当的,原告现已上寄宿中学,各项支出费用剧增,原告朱某甲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有些偏低。故原告朱某甲要求每月给付9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朱某甲抚养费600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朱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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