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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与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登云,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门头沟支行)与被告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委托代理人王俭、苏登云,被告赛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诉称:建行门头沟支行与被告赛德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签订编号为2008年x字第X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赛德公司向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申请短期工业流动资金贷款,计x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5月28日;《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赛德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的厂房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市门涉外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市门涉外国用(2000出)字第x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设立。2008年5月31日,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赛德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赛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09年10月21日,拖欠贷款本金x.1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x.48元,共计x.66元。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赛德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x.18元及截至2009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计x.48元,共计x.66元;2、判令被告赛德公司支付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贷款利率上x%计收);3、判令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对被告赛德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赛德公司支付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聘请律师的费用x元;5、判令被告赛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赛德公司辩称:对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所陈述事实无异议。赛德公司希望建行门头沟支行放弃利息、罚息、复利等请求,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此次纠纷。对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要求赛德公司给付聘请律师费用的请求,赛德公司认为无法律依据,不同意此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建行门头沟支行与被告赛德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签订编号为2008年x字第X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赛德公司向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申请短期工业流动资金贷款x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5月28日。建行门头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赛德公司承担。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x#%;《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赛德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的厂房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市门涉外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市门涉外国用(2000出)字第x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以及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建行门头沟支行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建行门头沟支行为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5月31日,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赛德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赛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9年10月21日,拖欠贷款本金x.1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x.48元,共计x.66元。

另查,原告建行门头沟支行在此次借款合同纠纷中,聘请律师费用为x元。

上述事实,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书、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单位贷款账户资料查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放款账卡明细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行门头沟支行与赛德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行门头沟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借款人赛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建行门头沟支行有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赛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复利。建行门头沟支行相应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建行门头沟支行就其与赛德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建行门头沟支行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建行门头沟支行与赛德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对建行门头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均由赛德公司承担做出了明确约定,故建行门头沟支行要求赛德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借款本金三百一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七元一角八分、利息二十七万四千八百六十三元四角八分以及自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三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元六角六分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

二、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本案律师代理费十一万四千二百四十四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对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的厂房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市门涉外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市门涉外国用(2000出)字第x号]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五百八十四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被告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谭勇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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