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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邝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与被告邝X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儿子邝XX随被告邝X生活,在邝XX大学没毕业找到工作前的一切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支付。

3、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位于郴州市X区工业大道X号X幢X,房产证号为郴房权证市X区字第(略)号)原告唐某华自愿将属自己的该住房所有权的一半归儿子邝楚雄所有。

4、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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