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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马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上诉人王某甲、马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中国矿业大学法学院学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人马某某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王某乙各项损失x.79元。

二、王某甲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给付王某乙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x元;于2010年4月10日前另行给付王某乙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x元。

三、一审诉讼费4260元,鉴定费2241元,由王某乙承担。二审诉讼费1200元,减半后收取600元,由王某甲承担。

四、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正式调解书的送达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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