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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被告赵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3年1月14日办理结某登记手续并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逐步激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0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从未与原告主动联系,双方互不来往,现已分居一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砌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儿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辩称,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儿子赵某磊,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14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赵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0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之久,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另查明,婚生子赵某从出生至原告2010年6月起诉前一直由原告李某抚养,目前跟随祖父母生活。河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某、(2010)台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第二次起诉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赵某,原、被告均要求抚养,本院认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某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孩子的优越条件考虑,因孩子随原告李某生活时间较长,给其母亲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其子赵某以原告李某抚养为妥,被告赵某依法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为宜,5523.73元×25%×11年=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李某子女抚养费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某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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