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生。2009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8时40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x三轮汽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X路炮团北门前,从右侧超越同方向电动三轮车时,与秦XX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秦XX受重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秦XX不负该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受害人秦XX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张颖

二O一O年元月六日书记员:王雯雯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交通 判决 李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