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玲、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中牟支行)与被告姚某某、鲁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阎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9日,被告姚某某由被告鲁某某、李某某以连带责任保证形式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双方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3%。原告按期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现要求被告姚某某按合同约定偿还下余借款x.81元及利息、罚息,被告鲁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1份;2、借款借据1份;3、欠款清单一份。

被告姚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x元借款是被告姚某某与姚某全两人共同所贷,双方另有协议书,协议书约定x元借款由甲方姚某某执名,乙方姚某全负责提供二个自然人作担保,担保问题由乙方姚某全负责,代出x元后,被告姚某某用x元,姚某全用x元,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所用借款部分的还款责任。被告姚某某按期向邮政储蓄银行中牟支行归还借款及利息,而姚某全未按期偿还所用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被告姚某某愿意偿还自己所用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它贷款本金及利息应由姚某全偿还。

被告姚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书1份;2、收到条1份。

被告鲁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鲁某某没有给被告姚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作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的鲁某某的签名及指印不是被告鲁某某本人所为,被告鲁某某不认识被告姚某某和李某某,不知道被告姚某某在何处得到的被告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鲁某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李某某愿意对被告姚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7月9日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中牟支行与被告姚某某、李某某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2009年7月9日,被告姚某某由被告李某某以连带责任保证形式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0年7月9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3%,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违反协议,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姚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姚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李某某作为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截止2009年12月28日被告姚某某欠借款本金x.81元及利息1101.36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某某、李某某2009年7月9日所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中牟支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姚某某发放贷款x元,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姚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按合同约定给付下余借款x.81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某辩称,因贷款中有他人使用的部分,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与他人达成的还款约定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其抗辩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被告李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应对被告姚某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支行借款七万二千三百六十二元八角一分及截止2009年12月28日的利息一千一百零一元三角六分,以后利息按约定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三计息,自逾期之日加收50%的罚息;

二、被告李某某对被告姚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九元,保全费七百二十元,由被告姚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怀杰

审判员陈常义

审判员周文中

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其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