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祗宽,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07年起,被告痴迷网恋,双方常为此发生冲突;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被告李某乙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被告所在的单位改制,被告领取的改制补偿金x元已用于家庭生活,要求原告全额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1年2月13日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8月13日,双方生育一男孩李某。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被告与他人发生网恋,双方常为此发生冲突。2004年,被告所在的浏阳市张坊采育场改制,被告领取改制补偿金x元。被告领取该款后,已用于家庭开支。2006年,双方在(略)建X层楼房X栋,双方一致作价16万元。双方曾在家开有1诊所。2009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将诊所内的一些财产砸坏。此后,诊所停业。2007年,原、被告在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张坊支行借款x元,借款后,又将该x元借给廖北平。另查明,双方无存款。双方享有的共同债权还有:李某根借款1000元(被告之弟)。双方负有的共同债务还有:欠被告父母借款x元、周建兴货款5000元、李某波借款2000元(原告之妹)、李某借款6000元(被告之妹)、刘某2000元。另外,被告欠缴2年养老保险金,原告自愿补偿被告3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
二、小孩李某由李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李某乙依法享有探视权,李某甲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的X层楼房X栋归李某甲所有,由李某甲给予李某乙经济补偿x元;
四、夫妻共同债权中李某根所欠1000元由李某乙负责收回、享有;夫妻共同债务中欠周建兴5000元、李某波2000元由李某甲负责偿还;欠李某乙父母x元、李某6000元、刘某2000元由李某乙负责偿还;债权、债务相抵,李某乙承担债务金额比李某甲承担的债务多x元,由李某甲补偿李某乙8500元;
五、因李某乙欠缴养老保险金,由李某甲补偿李某乙3500元;
六、综上,李某甲应给付李某乙x元,李某甲自愿在2009年10月31日前付x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x元、2010年12月31日前付x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x元、2011年12月31日前付x元;如李某甲未按上述约定付款,李某乙有权将所有剩余欠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夫妻共同债务中所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张坊支行借款x元由李某甲负责偿还,对廖北平的x元债权由李某甲负责收回、享有;
八、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某林
审判员李某连
人民陪审员张辉继
二ОО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应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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