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200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县X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湾鲁村北侧处时,由于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不慎,车辆失控摔倒在公路上,造成乘坐人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毛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县X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湾鲁村北侧处时,由于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不慎,车辆失控摔倒在公路上,造成乘坐人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毛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毛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2009年7月5日22时左右,我驾驶着我的踏板二轮摩托车载着我村的杨××去桂村看演出,当时我村的杨××也骑着一辆摩托车载着我村的杨广合一块看演出,当时我载着杨××走在前面,他们在后边,大概23点左右,我驾驶着摩托车载着杨××沿桂村X路自南向北行驶到杨水才纪念馆路口北边一点时,从对面过来一辆也不知道是什么车,车灯很亮,照住我的眼看不清楚,就在我和对面过来的车会车时,也不知道对面的车挂撞住我的车哪里了,我的车就失控了,糊糊涂涂就摔倒撞在前边的一堆沙子里了,随即我啥都不知道了。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杨××,杨广合他俩过来了,看到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公路上,就打120报警了,等救护车时,他俩问我怎么回事,我对他俩说刚才过来一辆也不知道是什么车撞住我了,随即那辆车就走了,随后120救护车过来把我和杨××接到医院了。
2、证人杨××证言:2009年7月5日晚上10点来钟,俺组毛某某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带着俺组的杨××,我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俺组的杨广合。俺四个人一起去桂村乡看歌舞,当时毛某某骑着摩托车在前面走,我带着杨广合在后边。俺走的路X村出去往东再往北走桂村X村再往东上从灵井往桂村街X路再往北去桂村街。当俺走到半路上,因为我骑的摩托车没油熄火了,我感觉离他们俩有两三公里,根本看不到他们俩,等我驾驶着摩托车行驶到杨水才纪念馆路口那儿时,发现毛某某和杨××他们俩在公路上躺着,摩托车在一边倒着,毛某某喊着疼,杨××嘴里,鼻子里流着血不吭声,但还出气。我和广合一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打120报警啦,就在俺等120救护车时,我和广合问有臣是咋回事,他说是从对面过来一辆汽车,车灯很亮照住他的眼看不清前边的情况,那辆车撞住他骑的摩托车把他连人带车撞倒在公路上啦,随即那辆车往南边跑啦,也没看清对方是啥车。把他俩抬到救护车送到县医院安置好后,我就打电话给110报警啦。
3、证人杨××的证言与杨××证言内容一致。
4、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杨××生前头部系被撞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7、协议书、收条、请求书证实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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