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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兵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红兵,男。

Im河区人民法院审理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方红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Im河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红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5月23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方红兵驾驶豫x号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X路XKM+500M处时,遇杨XX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会车过程中发生相撞,致使杨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方红兵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红兵供述

2009年5月23日,我驾驶豫x号车从东往西沿柳潭公路去柳林水泥厂拉水泥,见有一货车从西往东驶过来,在会车时,其车右边突然跑出一条狗,其往左边打了一把方向,对方车辆也向右打了方向,两车左侧相碰,都停了下来,其头部受伤。

2、证人陈X证言

2009年5月23日15时节15分左右,其乘座杨XX驾驶的豫x号中型自卸车从华新水泥厂拉水泥出来,由西向东行驶到柳潭公路时看到对面过来一辆货车,在距其40多米的地方向南打方向,又向北打方向,后又向南打方向,再向北打方向时,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两车车头左侧相撞,其让群众打110和120。

3、证人葛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方红兵在其家吃饭,喝了一杯啤酒的事实。

4、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23日15时节17分左右,其出门时看见出了交通事故,其立即打110和120报警的事实。

5、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方红兵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有驾驶证及肇事车辆信息,被害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检及尸检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果,被害人亲属于2009年11月18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方红兵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判决原审被告人方红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方红兵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对自己量刑重;2、自己犯此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3、自己一贯老实,表现很好;4、自己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对自己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经被害人杨XX亲属宋XX(系被害人之妻)、付XX(系被害人之母)、杨XX(系被害人之父)和被告人方红兵之妻葛万芳申请,本院于同日主持了民事赔偿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方红兵之妻葛万芳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并感谢对方给予的理解;被害人杨XX亲属三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对被告人方红兵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红兵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红兵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其量刑重,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方红兵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此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上诉人方红兵能真诚悔过,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上诉人方红兵的悔改表现,对方红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方红兵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其量刑重,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方红兵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方红兵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方红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陈鸿飞

代理审判员时华军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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